男子郑某被老板杨某叫至其老家,饮酒后不幸坠亡。在杨某补偿10万元后,双方再签订协议,约定杨某补偿郑某父母38万元,协议除约定支付方式外,还约定了违约金。但杨某在支付5900元后,再未支付补偿款。为此,郑某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剩余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4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6115元。近日,陕西西安市中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在一审判决支持郑某父母的诉请后,二审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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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曾经营西安某餐饮服务公司,2017年,郑某经人介绍到该公司工作。2018年2月20日,杨某叫郑某及其他人到四川达州市渠县某镇接其回西安。当晚吃完饭后,郑某从杨某哥哥家五楼卧室的窗户上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称,晚饭时有五六人共同饮酒,郑某当时也参与了饮酒,后在杨某家中睡觉,郑某的坠亡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属意外事件。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载明,郑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等医治无效,于2018年2月21日4时41分死亡。2018年3月6日,郑某遗体在渠县殡仪馆火化。
2018年5月13日,杨某与郑某父母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自愿补偿郑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元(不包括杨某在同年3月5日、6日分别支付给郑某父母的8万元和2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生效后,杨某分期支付,在每月10日汇入郑某父母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2018年6月至11月,杨某每月支付5000元;2018年12月至2021年10月,杨某每月支付1万元。逾期过15天,杨某应承担当期违约金3000元;逾期30天,郑某父母可就全部剩余款项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杨某进行追偿,杨某承担剩余款项15%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杨某于2018年6月10日支付了5000元。后经郑某姑姑微信催要,杨某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24日支付400元和500元。此后,杨某再未向郑某父母支付过款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书》约定杨某支付郑某父母补偿款38万元,但杨某仅支付5900元后再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已届满,杨某应支付郑某父母剩余补偿款37.41万元。按照《协议书》约定,杨某逾期付款,应向郑某父母支付剩余款项15%的违约金,故对郑某父母主张杨某支付56115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杨某辩称《协议书》系受郑某父母等人胁迫签订,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协议签订后杨某亦未行使撤销权,故对杨某的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向郑某父母支付37.4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6115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称,一审未考虑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处于不对等地位,及杨某出于道德义务已经补偿郑某父母10万元的事实。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法院认为,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协议书》系受胁迫所签。因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杨某理应履行付款义务。据此,今年9月26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
编辑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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