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2026年1月4日公开信息,因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被灵寿县财政局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文号“灵财采罚决﹝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人: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26402055143E,地址:灵寿县城东北街33号。
灵寿县财政局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灵寿县财政局于2025年10月10日对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在2023年12月1日开标的/"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能力提升项目/"中,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灵寿县财政局。该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图片来源: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另从灵寿县人民政府官网获悉,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此前受到过多次行政处罚。2025年12月1日,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被灵寿县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灵寿县人民政府官网
2025年11月25日,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因“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3931.68元”,被灵寿县医疗保障局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43931.68元(肆万叁仟玖佰叁拾壹元陆角捌分)。

图片来源:灵寿县人民政府官网
2025年11月25日,因“重复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34553.43元”,灵寿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被灵寿县医疗保障局处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34553.43元(叁万肆仟伍佰伍拾叁元肆角叁分)。

图片来源:灵寿县人民政府官网
来源: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灵寿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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